古文岛 客户端下载
推荐 诗文 名句 作者 古籍

卷十四原文 赏析 注释 译文

  182.同姓为婚

  诸同姓为婚者,各徒二年。缌麻以上,以奸论。

  【疏】议曰:同宗共姓,皆不得为婚,违者,各徒二年。然古者受姓命氏,因彰德功,邑居官爵,事非一绪。其有祖宗迁易,年代浸远,流源析本,罕能推详。至如鲁、卫,文王之昭;凡、蒋,周公之胤。初虽同族,後各分封,并传国姓,以为宗本,若与姬姓为婚者,不在禁例。其有声同字别,音响不殊,男女辨姓,岂宜仇匹,若阳与杨之类。又如近代以来,特蒙赐姓,谱牒仍在,昭穆可知,今姓之与本枝,并不合共为婚媾。其有衤复姓之类,一字或同,受氏既殊,元非禁限。若同姓缌麻以上为婚者,各依《杂律》奸条科罪。

  问曰:同姓为婚,各徒二年。未知同姓为妾,合得何罪?

  答曰:​“买妾不知其姓,则卜之。​”取决蓍龟,本防同姓。同姓之人,即尝同祖,为妻为妾,乱法不殊。​《户令》云:​“娶妾仍立婚契。​”即验妻、妾,俱名为婚。依准礼、令,得罪无别。

  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,及娶同母异父姊妹,若妻前夫之女者,​(谓妻所生者。馀条称前夫之女者,准此。​)亦各以奸论。

  【疏】议曰:外姻有服属者,谓外祖父母、舅、姨、妻之父母。此等若作婚姻者,是名“尊卑共为婚姻”​。​“及娶同母异父姊妹,若妻前夫之女者”​,注云“谓妻所生者”​,谓前夫之女,後夫娶之,是妻所生者。如其非妻所生,自从本法。​“馀条称前夫之女者,准此”​,据《杂律》​“奸妻前夫之女”​,亦据妻所生者,故云“亦准此”​。各以奸论。其外姻虽有服,非尊卑者为婚,不禁。

  其父母之姑、舅、两姨姊妹及姨、若堂姨,母之姑、堂姑,己之堂姨及再从姨、堂外甥女,女婿姊妹,并不得为婚姻,违者各杖一百。并离之。

  【疏】议曰:​“父母姑、舅、两姨姊妹”​,於身无服,乃是父母缌麻,据身是尊,故不合娶。​“及姨”​,又是父母小功尊;​“若堂姨”​,虽於父母无服,亦是尊属;​“母之姑、堂姑”​,并是母之小功以上尊;​“己之堂姨及再从姨、堂外甥女”​,亦谓堂姊妹所生者,​“女婿姊妹”​,於身虽并无服,据理不可为婚:并为尊卑混乱,人伦失序。违此为婚者,各杖一百。自“同姓为婚”以下,虽会赦,各离之。

  183.尝为袒免妻而嫁娶

  诸尝为袒免亲之妻,而嫁娶者,各杖一百;缌麻及舅甥妻,徒一年;小功以上,以奸论。妾,各减二等。并离之。

  【疏】议曰:高祖亲兄弟,曾祖堂兄弟,祖再从兄弟,父三从兄弟,身四从兄弟、三从侄、再从侄孙,并缌麻绝服之外,即是“袒免”​。既同五代之祖,服制尚异他人,故尝为袒免亲之妻,不合复相嫁娶。辄嫁娶者,男女各杖一百。​“缌麻及舅甥妻”​,谓同姓缌麻之妻及为舅妻,若外甥妻,而更相嫁娶者,其夫尊卑有服,嫁娶各徒一年。​“小功以上,以奸论”​,小功之亲,多是本族,其外姻小功者,唯有外祖父母。若有嫁娶,一同奸法。若经作袒免亲妾者,各杖八十;缌麻亲及舅甥妾,各杖九十;小功以上,各减奸罪二等:故云“妾各减二等”​。并离之。奸妾,本条减妻一等,此条“以奸论,妾减二等”​,即是娶妾者累减三等。称以奸论者,并依奸法。小功之妻,若寡在夫家而嫁娶者,各依奸小功以上妻法。其被放出,或改他人,即於前夫服义并绝,奸者,依律止是凡奸;若其嫁娶,亦同凡奸之坐。又,称妾者,据元是袒免以上亲之妾而娶者,得减二等。若是前人之妻,今娶为妾,止依娶妻之罪,不得以妾减之。如为前人之妾,今娶为妻,亦依娶妾之罪。

  184.夫丧守志而强嫁

  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,非女之祖父母、父母而强嫁之者,徒一年;期亲嫁者,减二等。各离之。女追归前家,娶者不坐。

  【疏】议曰:妇人夫丧服除,誓心守志,唯祖父母、父母得夺而嫁之。​“非女之祖父母、父母”​,谓大功以下,而辄强嫁之者,合徒一年。​“期亲嫁者”​,谓伯叔父母、姑、兄弟、姊妹及侄,而强嫁之者,减二等,杖九十。各离之。女追归前家,娶者不坐。

  185.娶逃亡妇女

  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,知情者与同罪,至死者减一等。离之。即无夫,会恩免罪者,不离。

  【疏】议曰:妇女犯罪逃亡,有人娶为妻妾,若知其逃亡而娶,流罪以下,并与同科;唯妇人本犯死罪而娶者,流三千里。仍离之。即逃亡妇女无夫,又会恩赦得免罪者,不合从离。其不知情而娶,准律无罪,若无夫,即听不离。

  186.监临娶所监临女

  诸监临之官,娶所监临女为妾者,杖一百;若为亲属娶者,亦如之。其在官非监临者,减一等。女家不坐。

  【疏】议曰:​“监临之官”​,谓职当临统案验者,娶所部人女为妾者,杖一百。为亲属娶者,亦合杖一百。亲属,谓本服缌麻以上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。既是监临之官为娶,亲属不坐。若亲属与监临官同情强娶,或恐喝娶者,即以本律首从科之,皆以监临为首,娶者为从。​“其在官非监临者”​,谓在所部任官而职非统摄案验,而娶所部之女及与亲属娶之,各减监临官一等。女家,并不合坐。其职非统摄,临时监主而娶者,亦同。仍各离之。

  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,以奸论加二等;为亲属娶者,亦同。行求者,各减二等。各离之。

  【疏】议曰:有事之人,或妻若妾,而求监临官司曲法判事,娶其妻妾及女者,以奸论加二等。其娶者有亲属,应加罪者,各依本法,仍加监临奸罪二等。​“为亲属娶者,亦同”​,皆同自娶之坐。​“行求者,各减二等”​,其以妻妾及女行求,嫁与监临官司,得罪减监临二等。亲属知行求枉法,而娶人妻妾及女者,自依本法为从坐。仍各离之者,谓夫自嫁妻妾及女,与枉法官人,两俱离之。妻妾及女理不自由,故并不坐。

  187.和娶人妻

  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,各徒二年;妾,减二等。各离之。即夫自嫁者,亦同。仍两离之。

  【疏】议曰:和娶人妻及嫁之者,各徒二年。若和嫁娶妾,减二等,徒一年。​“各离之”​,谓妻妾俱离。​“即夫自嫁者亦同”​,谓同嫁妻妾之罪。二夫各离,故云“两离之”​。

  188.卑幼自娶妻

  诸卑幼在外,尊长後为定婚,而卑幼自娶妻,已成者,婚如法;未成者,从尊长。违者,杖一百。

  【疏】议曰:​“卑幼”​,谓子、孙、弟、侄等。​“在外”​,谓公私行诣之处。因自娶妻,其尊长後为定婚,若卑幼所娶妻已成者,婚如法;未成者,从尊长所定。违者,杖一百。​“尊长”​,谓祖父母、父母及伯叔父母、姑、兄姊。

  189.妻无七出而出之

  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,而出之者,徒一年半;虽犯七出,有三不去,而出之者,杖一百。追还合。若犯恶疾及奸者,不用此律。

  【疏】议曰:伉俪之道,义期同穴,一与之齐,终身不改。故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,不合出之。七出者,依令:​“一无子,二淫,三不事舅姑,四口舌,五盗窃,六妒忌,七恶疾。​”义绝,谓“殴妻之祖父母、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、伯叔父母、兄弟、姑、姊妹,若夫妻祖父母、父母、外祖父母、伯叔父母、兄弟、姑、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、父母,杀伤夫外祖父母、伯叔父母、兄弟、姑、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、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,虽会赦,皆为义绝。​”妻虽未入门,亦从此令。若无此七出及义绝之状,辄出之者,徒一年半。​“虽犯七出,有三不去”​,三不去者,谓:一,经持舅姑之丧;二,娶时贱後贵;三,有所受无所归。而出之者,杖一百。并追还合。​“若犯恶疾及奸者,不用此律”​,谓恶疾及奸,虽有三不去,亦在出限,故云“不用此律”​。

  问曰:妻无子者,听出。未知几年无子,即合出之?

  答曰:律云:​“妻年五十以上无子,听立庶以长。​”即是四十九以下无子,未合出之。

  190.义绝离之

  诸犯义绝者离之,违者,徒一年。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,不坐。

  【疏】议曰:夫妻义合,义绝则离。违而不离,合得一年徒罪。离者,既无“各”字,得罪止在一人,皆坐不肯离者;若两不愿离,即以造意为首,随从者为从。皆谓官司判为义绝者,方得此坐,若未经官司处断,不合此科。​“若夫妻不相安谐”​,谓彼此情不相得,两愿离者,不坐。

  即妻妾擅去者,徒二年;因而改嫁者,加二等。

  【疏】议曰:妇人从夫,无自专之道,虽见兄弟,送迎尚不逾阈。若有心乖唱和,意在分离,背夫擅行,有怀他志,妻妾合徒二年。因擅去而即改嫁者,徒三年,故云“加二等”​。室家之敬,亦为难久,帷薄之内,能无忿争,相嗔去,不同此罪。

  问曰:妻妾擅去徒二年,因而改嫁者加二等。其有父母、期亲等主婚,若为科断?

  答曰:下条:​“嫁娶违律,祖父母、父母主婚者,独坐主婚。若期亲尊长主婚者,主婚为首,男女为从。​”父母知女擅去,理须训以义方。不送夫家,违法改嫁,独坐父母,合徒三年;其妻妾之身,唯得擅去之罪。期亲主婚,自依首从之法。

  191.奴娶良人为妻

  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,徒一年半;女家,减一等。离之。其奴自娶者,亦如之。主知情者,杖一百;因而上籍为婢者,流三千里。

  【疏】议曰:人各有耦,色类须同。良贱既殊,何宜配合。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,徒一年半;女家减一等,合徒一年。仍离之。谓主得徒坐,奴不合科。其奴自娶者,亦得徒一年半。主不知情者,无罪;主若知情,杖一百;因而上籍为婢者,流三千里。若有为奴娶客女为妻者,律虽无文,即须比例科断,​《名例律》​:​“称部曲者,客女同。​”​《斗讼律》​:​“部曲殴良人,加凡人一等,奴婢又加一等。其良人殴部曲,减凡人一等,奴婢又减一等。即部曲、奴婢相殴伤杀者,各依部曲与良人相殴伤杀法。​”注云:​“馀条良人、部曲、奴婢私相犯,本条无正文者,并准此。​”奴娶良人徒一年半,即娶客女减一等,合徒一年。主知情者,杖九十;因而上籍为婢者,徒三年。其所生男女,依《户令》​:​“不知情者,从良;知情者,从贱。​”

  即妄以奴婢为良人,而与良人为夫妻者,徒二年。​(奴婢自妄者,亦同。​)各还正之。

  【疏】议曰:以奴若婢,妄作良人,嫁娶为良人夫妇者,所妄之罪,合徒二年。奴婢自妄嫁娶,亦徒二年。​“各还正之”​,称“正之”者,虽会赦,仍改正之。若娉财多,准罪重於徒二年者,依“诈欺”​,计赃科断。

  192.杂户官户与良人为婚

  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,违者,杖一百。官户娶良人女者,亦如之。良人娶官户女者,加二等。

  【疏】议曰:杂户配隶诸司,不与良人同类,止可当色相娶,不合与良人为婚。违律为婚,杖一百。​“官户娶良人女者,亦如之”​,谓官户亦隶诸司,不属州县,亦当色婚嫁,不得辄娶良人,违者亦杖一百。良人娶官户女者,加二等,合徒一年半。官户私嫁女与良人,律无正文,并须依首从例。

  即奴婢私嫁女与良人为妻妾者,准盗论;知情娶者,与同罪。各还正之。

  【疏】议曰:奴婢既同资财,即合由主处分,辄将其女私嫁与人,须计婢赃,准盗论罪,五疋徒一年,五疋加一等。知情娶者,与奴婢罪同;不知情者,不坐。自“杂户与良人为婚”以下,得罪仍各离而改正。其工、乐、杂户、官户,依令“当色为婚”​,若异色相娶者,律无罪名,并当“违令”​。既乖本色,亦合正之。太常音声人,依令“婚同百姓”​,其有杂作婚姻者,并准良人。其部曲、奴婢有犯,本条无正文者,依律“各准良人”​。如与杂户、官户为婚,并同良人共官户等为婚之法,仍各正之。

  193.违律为婚恐喝娶

  诸违律为婚,虽有媒娉,而恐喝娶者,加本罪一等;强娶者,又加一等。被强者,止依未成法。

  【疏】议曰:依律不许为婚,其有故为之者,是名“违律为婚”​。假如杂户与良人为婚,虽有媒娉而恐喝娶者,加本罪一等:本坐合杖一百,加一等,处徒一年。​“强娶者,又加一等”​,谓以威若力而强娶之,合徒一年半。​“被强者,止依未成法”​,下条“未成者各减已成五等”​,女家止笞五十之类。

  即应为婚,虽已纳娉,期要未至而强娶,及期要至而女家故违者,各杖一百。

  【疏】议曰:​“即应为婚”​,谓依律合为婚者。虽已纳娉财,元契吉日未至,而男家强娶;及期要已至吉日,而女家故违不许者:各杖一百得罪,依律不合从离。

  194.违律为婚离正

  诸违律为婚,当条称“离之”​、​“正之”者,虽会赦,犹离之、正之。定而未成,亦是。娉财不追;女家妄冒者,追还。

  【疏】议曰:​“违律为婚”​,谓依律不合作婚而故违者。​“当条称离之”​,谓上条“男家妄冒,或女家妄冒,离之”​。又,​“正之”者,谓上条“奴婢私嫁女与良人,仍正之”​。虽会大赦,称“离之”者,犹离之,称“正之”者,犹正之。​“定而未成,亦是”​,假令杂户与良人为婚已定,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未成,会赦之後,亦合离、正,故云“定而未成,亦是”​。男家送财已讫,虽合离、正,其财不追。若女家妄冒,应离、正者,追财物,还男家。凡称“离之”​、​“正之”者,赦後皆合离、正。名例律云:​“会赦,应改正,经责簿帐而不改正,各论如本犯律。​”应离之辈,即是赦後须离,仍不离者,律无罪条,犹当“不应得为从重”​,合杖八十。若判离不离,自从奸法。

  195.嫁娶违律

  诸嫁娶违律,祖父母、父母主婚者,独坐主婚。​(本条称以奸论者,各从本法,至死者减一等。​)

  【疏】议曰:​“嫁娶违律”​,谓於此篇内不许为婚,祖父母、父母主婚者,为奉尊者教命,故独坐主婚,嫁娶者无罪。假令祖父母、父母主婚,为子孙娶舅甥妻,合徒一年,唯祖父母、父母得罪,子孙不坐。

  【疏】议曰:​“本条称以奸论者”​,谓上条、​“缌麻以上以奸论”​。假令父与其子娶子之从母,依《杂律》​:​“奸从母者,流二千里;强者,绞。​”即父亦得流二千里,同杂犯。其子若自犯,有官者仍除名。此名“各从本法”​。至死减一等者,若强娶从母为妻,或婚寡伯叔母非被出及改嫁者,本条合死,今减一等,合流三千里。

  若期亲尊长主婚者,主婚为首,男女为从。馀亲主婚者,事由主婚,主婚为首,男女为从;事由男女,男女为首,主婚为从。

  【疏】议曰:期亲尊长,次於父母,故主婚为首,男女为从。​“馀亲主婚者”​,馀亲,谓期亲卑幼及大功以下主婚,即各以所由为首:事由主婚,主婚为首,男女为从;事由男女,男女为首,主婚为从。虽以首从科之,称“以奸论”者,男女各从奸法,应除名者亦除名。

  其男女被逼,若男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,亦主婚独坐。

  【疏】议曰:​“男女被逼”​,谓主婚以威若力,男女理不自由,虽是长男及寡女,亦不合得罪。若男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,亦主婚独坐,男女勿论。未成者,各减已成五等。媒人,各减首罪二等。

  【疏】议曰:​“未成者”​,谓违律为婚,当条合得罪,定而未成者,减已成五等。假有同姓为婚,合徒二年,未成,即杖八十,此是名减五等。其媒人犹徒一年,未成者杖六十,是名“各减首罪二等”​。各准当条轻重,依律减之。略举同姓为例,馀皆仿此。凡违律为婚,称“强”者,皆加本罪二等;称“以奸论”有强者,止加一等。媒人,各减奸罪一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