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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一百六十七原文 赏析 注释 译文

  洪武十七年闰十月乙未朔,故元国公抹陀等四人自沙州来归,诏赐衣服、文绮、钞锭。

  增置府军前卫、羽林左卫中、左千户所。

  左都御史詹徽言:​“四川成都府有吏诉其知府张仁受贿,同知蔡良于公署设宴,放吏为民。请逮问之。​”上曰:​“吏胥之于官长,犹子弟之于父兄,下讦其上,有乖名义,不足听也。​”

  丁酉,给在京诸司二品至四品官员牙仗、伞盖有差。

  戊戌初昏,太阴犯毕宿。

  己亥,旌表宁波府慈溪县民沉名善妻孙氏、弟名礼妻宋氏:双节之门。

  赐钦天监灵台郎及天文生冬衣。

  以人材成德新为广西布政使司右参政,马翀为右参议。

  庚子,命吏部择儒士老成者五十人为各道试监察御史。

  辛丑曲靖亦佐县土酋安伯降。初,安伯作乱,命西平侯沐英发兵讨之,兵至其境,安伯惧,出降。至是,英奏请罢兵,以抚辑其民,上从之。

  壬寅,修筑江都县深巷坝,浚河道五百六十七丈。

  癸卯夜,岁星犯井宿。

  乙巳,浙江定海千户所总旗王信等九人擒杀倭贼,并获其器仗。事闻,上命擒杀贼者升职,获器仗者赏之。

  上谕礼部臣曰:​“近闻在外方面官多侵郡县之职,甚乖治体,其申谕之:自今民间庶事皆自州县始,县有不公则州理之,州有不公则府理之,府有不公则布政司理之,布政司所任非人,从按察司紏之,如仍前乱政,以扰吾民者,罪之无赦。​”

  丁未,上谕都督府臣曰:​“濒海兵卫本以防御倭夷,今台州倭人登岸,杀其巡检,守御官兵所职何事?​”命逮其指挥陈亮、赵全至京师,罪之。

  戊申,致仕布政使何真复招集广东旧所部兵三千四百二十三人送京师,间多道亡者,请追捕之。上曰:​“彼为民久矣,今复扰之,宜其然也,亡者勿问。​”

  永城侯薛显母卒,工部请以棺给之。上曰:​“公侯夫人皆赐以棺,亦朝庭优待之礼。然赐予,朝廷之恩,岂可请邪?自今非奉特旨者,不许奏请。​”

  癸丑,遣官以钞四十四万八千五百四十锭往四川、贵州二都司赐征南军士。

  命天下诸司:​“刑狱皆属刑部,都察院详议平允,又送大理寺审覆,然后决之。其直隶诸府州刑狱,自今亦准此令,庶几民无冤抑。​”因谓刑官曰:​“刑者,人君用之以防民。君之于民如天之于物,天之道春生秋歛,而论天之德则曰生,君之道仁育义制,而论君之德则曰仁。夫王良善御,岂在于策?周公善治,岂在于刑?所谓刑者,辅治之具,是以用之不可不详,故每令三审五覆,无非求其生而已。​”

  云南布政使司言:​“所属大小土官有世袭者,有选用者,如景东府知府俄陶、阿迷州知州和宁则世袭者,云南府罗次县主簿赵和、姚安府普昌巡检李智则选用者。世袭者世居本土,素有储蓄,不资俸禄,养廉可也;选用者多因流寓本土,为众所服,故一时用之,非给俸禄,无以养廉。况律:官吏受财,有禄、无禄,分为二等,今土官犯罪,律条无所据依,乞加定议。​”上命六部官会议:​“凡土官选用者有犯,依流官律定罪,世袭者所司不许擅问,先以干证之人推得其实,定议奏闻,杖以下则纪录在职,徒流则徙之北平。著为令。​”

  甲寅,上谓吏部臣曰:​“设官分职,以为民也。曩者,诸司任用非人,常遣官属吏卒下乡,逮捕追督,迎送供给,甚为民患,已尝下令禁止。近河南府仍遣永宁县官下乡拘捕逋卒,民甚苦之,此岂良有司所为?宜即逮治,仍申明禁令,使天下知之。​”

  乙卯,四川布政使司请募商人于黎州纳粟中盐,从之。

  丙辰,旌表衡州府来阳县民陈合大妻李氏、延安府甘泉县民许舒妻曹氏、鄜州民贺谷荣妻唐氏、临洮府狄道县民王绍春妻魏氏贞节。

  增置镇江卫中、左千户所。

  钦天监刻漏博士元统言:​“历日之法,其来尚矣。盖一代之兴,必有一代之制,随时修改,以合天道。皇上承运以来,历虽以‘大统’为名而积分,犹‘授时’之数,况授时历法以至元辛巳为历,元至今洪武甲子积一百四年,以历法推之,得三亿七千六百一十九万九千七百七十五分经云,大约七十年而差一度,每岁差一分五十杪,辛巳至今年远数盈,渐差天度,拟合修改。臣今以洪武甲子岁前冬至为大统历元推演,得《授时历》辛巳闰准分二十万二千五十分,洪武甲子闰准分一十八万二千七十分一十八杪,​《授时历》辛巳气准分五十五万六百分,洪武甲子气准分五十五万三百七十五分,​《授时历》辛巳转准分一十三万二百五分,洪武甲子转准分二十万九千六百九十分,​《授时历》辛巳交准分二十六万三百八十八分,洪武甲子交准分一十一万五千一百五分八杪。盖七政之源有迟疾,逆顺伏见,不齐其理,深奥实难推演。臣闻磨勘司令王道亨有师郭伯玉者,西安府郿人也,精明九数之理,深通历数之源,若得此人推演大统历法,庶几可成一代之制。盖天道无端,惟数可以推其机;天道至妙,因数可以明其理。是理因数显,数从理出,故理、数可相倚而不可相违也。臣等职在观占推步,以验民时,诚不敢以肤浅之学自用,愿得慱闻洽见之人任之,庶可以少副皇上敬天之心也。​”书奏,上是其言。

  夜,填星犯井宿。

  戊午,上谕兵部臣曰:​“闻太行山尚有余寇潜伏不时,出劫行旅,宜遣人往谕其地居民,有勇略能擒捕贼者复其家三年,仍厚赏之。​”

  庚申,象州土吏覃仁用言其父景安,故元时尝任本州巡检,有兵獞二百人,今皆为民,请收集为军。上不许,因谕之曰:​“兵獞既为民矣,国家之兵,岂少此二百人?朕尝下令,凡故元时士卒隶民籍者,不许相告,岂可以尔之一言而格朝廷之令乎?​”

  辛酉,置辽东都指挥使司儒学,设教授一员、训导四员,金、复、海、盖四州儒学学正各一员,训导各四员,教武官子弟,复命皆立孔子庙,给祭器、乐器以供祀事。

  壬戌,苏州府言:​“昆山县民八十余户有田六顷九十余亩为水所没。​”诏除其租,仍给钞赈之。

  癸亥,礼部尚书赵瑁言:​“自设置僧、道二司,未及三年,天下僧道已二万九百五十四人,今来者益多,其实假此以避有司差役,请三年一次出给度牒,且严加考试,庶革其弊。​”从之。

  赐国子监师生及京民冬至节钱。

  是月,​《大明清类天文分野书》成。其书以十二分野星次分配天下郡县,于郡县之下又详载古今建置、沿革之由,通为二十四卷。诏颁赐秦、晋、今上、周、楚、齐六王。

  召魏国公徐达还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