夫贱不可以敌贵,轻不可以敌重,自然之理,不待智者而决也。故人贵我贱,人重我轻,则我为人制;我贵人贱,我重人轻,则人为我制;人贵我亦贵,人重我亦重,则我虽不能制人,而尚可以自立。
今铜与银较,固银贵而铜贱,银重而铜轻。然银与金较,则银贱而金贵,银轻而金重矣。环顾地球各国,以金为市十之七八,金银互市十之二三,专用银者,中国、印度、墨西哥而已。银不敌金,无烦再计。况中国之银,平之轻重不一,除关平、库平外,各省均自立名色,漕平、市平、规平之类,种种不同,而铸银锭成色亦不一,以致彼收此驳,不能通行。(非但秤色、银色各异,即大戥、斗、斛、量尺,亦各有不同,宜公定通行之法,毋畸轻畸重,为市侩舞弊)银本不可以敌金,矧又参差如此,利焉得而不溢?国焉得而不贫?
考泰西圜法之变,自西历一千八百七十一年,德国见英用金有效,改用金币,继其后者不止一国。七十三年,比利时、荷兰二国银圆暂行停铸,瑙威、瑞典、丹麦四(三)国踵行金币。德国亦废银圆。七十四年,法、比、意大利、瑞士四国限铸银圆之数。(因四国于六十八年立约同用一种钱币,西人名此四国曰腊丁国,会其文字皆根腊丁也)七十五至七十六年,法兰西、荷兰、瑞士三国暂行停铸银圆。七十七年,荷兰用行金币。七十八年,法、比、意、瑞四国只铸小银圆,西班牙暂行停铸银圆。七十九年,奥时马加、恒加利两国暂行停铸银圆。八十五至九十一年,埃及行用金币,缘马尼亚、土泥斯、奥斯马加、恒加利五国行用金币。九十三年,俄国铸金卢布一百兆圆。光绪二十至廿三年,智利、考斯他立楷(南美洲民主之国)、日本三国行用金币。可见用金之国日多,用银之国日少,无怪银价之日贱也。产银之国销路日狭,倘非亟思变法,势难自立,恐他日尽天下用银之国易为用金而后已。
我中国专以银为币,与洋人交易吃亏极大。查光绪乙亥、丙子以前,英金一镑但易银三四两有奇;辛卯、壬辰之间,乃增至四五两;近则一镑易银七八两,视前二十年加倍蓰矣。不但借洋债吃亏,而海关收税吃亏更大。说者谓光绪二十五年,海关册报洋货进口除洋药外,共值银二百二十九兆,照值百抽五例,应收税银十一兆半,今只收六兆半。土货出口值银一百九十六兆,另土货销内地者值银一百兆两,共三百兆,照值百抽五例,应收税银十五兆,今只收税银十兆。是洋货两项照金镑计值百抽五例,合计可以多收之数将近十兆矣。
昔中国闭关自守,天下一家,金银之价虽有涨落,而此盈彼绌,要皆楚弓楚得。今海禁大开,中、西共此利权,因时制宜,亟当仿照各国行用金镑,并不准用外国银圆,以重国体而塞漏卮。若不择善而从,预为筹画,一旦巨款亏耗,元气暗伤,较之兵戎之祸,有过无不及焉。兹将英人论日本拟改圜法章程附列于后,以冀衮衮诸公采择施行。
日本拟纳用金圜之说,已逾五年于兹矣。近闻日本寄来新报,谓此事或将交本期议院核夺云云。按司藏大臣松芳,本掌度支员中之最精圜法者也。日本纸币曾大跌价,嗣经松芳力为维持,始得与银圆同值。今松芳极主改圜法之议,内阁各大臣与之意见相同,所有司藏局总支应委员,拟列章程经《每日新报》录登,由日本《美尔西字报》照译如左:
一、以九成成色之金重二分二厘二丝二毫二忽定为日本圜率,谓之一圆。二、新铸金圆每圆须合二十圆一种,重四钱四分四厘四毫四丝。其花纹志日本与中国交战之事。三、鼓铸各种金圆,除以上一种外,应一概停止。所有已通行之金圆,应收回重铸。四、现行之金圆,应照一金圆合二银圆之价兑换。五、商家请铸之一圆银洋,应即停止。六、政府如有须添铸银圆之处,可铸一圆之银洋,惟须限以数目。七、现通行之银圆为律定之钱圜,应准其照金子定价抵用,不立限制。八、纸币易金、易银均从其便。九、日本银行应设法收回现行之金圆。十、日本银行应设法将库中所存之银尽行换金。十一、定新圜法施行之前,须先贮存新铸金圆合一万万圆。十二、现行之钱圜及纸币等章程,须体各前款立意删增。
以上圜法,日本《美尔报》谓之主金,第此非仅用金,实为金、银比例定价而并用之。虽为主金、银之党所喜,然照日本所定之比例一合三十二之说,又非主金、银党所愿也。日本初行金、银圆时,其比例之价系一合十六,是以现将铸之金圆每圆即合二银圆,亦即新金洋之分两比旧金洋减轻一半也。
查日本银圆约合英金二先零之谱。按诸传闻,日本有铸一金圆合五银圆之说,是一金圆适合英金一海塞甫伦(英国金圆,合十先零)。惟照前章,凡准鼓铸者仅一金圆合二十银圆一种,即合英金二塞甫伦,亦即合美国十圆之金圆也。
再现行之金圆一概收回重铸之议,日本用金甚属有限,施行此款尚无十分关碍。至银圆准照一合三十二之定价抵金兑用,不设限制,及政府虽停止鼓铸银圆,将来银圆如不敷流通,仍可鼓铸。
各款尚有为难之处,恐须俟日本与各国新定之约施行后方能开办。缘一千八百六十六年,日本与各国所订东京约内,载有“西人或日本人有用西国金、银洋圆者,除各洋圆铸价外,应得照其实价兑换日本洋圆”等语。此约想松芳必不致忽略也。又查金圜未施行以前,库中须贮一万万圆一款,日本库中现在贮有八千万圆,加之中国应偿赔款,所余未缴之金尚多,此款亦不难施行。
又查日本拟改圜法,其故有二:一、日本欲与西国并驾齐驱,而各国俱行金圜。二、日本欲向西国借款以开国中利源,并用西人资本藉兴各种工艺,惟西人资本用之东方已属走险,裹足不前,加之银价复有贱跌之患,无怪其不欲险上加险。若用之通行金圜之国,或犹西人所愿为者也。日人之意,日本若订借金款仍以金还,其中难处或能解除。
虽然纳用金圜利固颇多,特恐有碍工艺振兴耳。其中利弊,圜法委员亦已臆料及此,《神户西字报》言之甚简,兹照录左:
一、货物由用银洋之国进口者其价必减。二、债主得利。三、国用必减。四、货价贱跌。五、债户及还定税之人必受其亏。六、商务、工艺为之减色。七、钱款利息减成。八、农夫必受其害。九、税饷及政府各种入款必减少。十、付辛工之人必为难。十一、工必减少。十二、由用金之国来货必减。
凡国中金、银并用比例定价,而他国金、银市价时复互相上落者,必有难免之弊。其弊维何?曰格夏雷母之定论也。按此论,银价若跌,不足以抵一合三十二之数,则日本受金之亏;银价若涨,有过所定比例之数,则日本又受银之亏矣。此弊固已拟有除之之道,曰禁出口,如法国银号办法。再禁铸银圆,如印度办法,藉涨银价,然此实非主金之谓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