鲁国之法
吕不韦〔先秦〕
鲁国之法,鲁人为臣妾于诸侯,有能赎之者,取金于府。
子贡赎鲁人于诸侯,来而让不取其金。孔子曰:“赐失之矣。夫圣人之举事,可以移风易俗,而教导可施于百姓,非独适己之行也。今鲁国富者寡而贫者多,取其金则无损于行,不取其金,则不复赎人矣。”
子路拯溺者,其人拜之以牛,子路受之。孔子曰:“鲁人必拯溺者矣。
译文及注释
译文
鲁国有一条法律,鲁国人在国外沦为奴隶,有人能把他们赎出来的,可以到(鲁国的)国库中报销赎金。
有一次,孔子的学生子贡(端木赐)在诸侯国赎了一个鲁国人,回到鲁国后拒绝收下国家赔偿金。孔子说:“赐(子贡的名)呀,你采取的不是好办法。圣人做的事,可用来改变民
意义与启示
意义
孔子从小事便能看到教化的潜移默化的深远影响。他对事情看得透彻,分析出情形。孔子认为,子贡的做法,无疑是提高了道德的评定标准。如果大家赎回了鲁国奴隶,而又去报销赎金,那么就会被认为是不愿失财而变成不道德的了。这样会导致那些贫穷的国民们不再去赎回鲁国子民了。
启示
吕不韦
吕不韦(前292年—前235年),姜姓,吕氏,名不韦,卫国濮阳(今河南省安阳市滑县)人。战国末年著名商人、政治家、思想家,官至秦国丞相。吕不韦主持编纂《吕氏春秋》(又名《吕览》),有八览、六论、十二纪共20余万言,汇合了先秦各派学说,“兼儒墨,合名法”,故史称“杂家”。书成之日,悬于国门,声称能改动一字者赏千金。此为“一字千金”。后因嫪毐集团叛乱事受牵连,被免除相邦职务,出居河南封地。不久,秦王政复命让其举家迁蜀,吕不韦担心被诛杀,于是饮鸩自尽。► 9篇诗文 ► 57条名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