戊戌秋九月,余归自塞上,宿石槽。逆旅小子形苦羸,敞布单衣,不袜不履,而主人挞击之甚猛,泣甚悲。叩之东西家,曰“是其兄之孤也。有田一区,畜产什器粗具,恐孺子长而与之分,故不恤其寒饥而苦役之;夜则闭之户外,严风起,弗活矣。”余至京师,再书告京兆尹,宜檄县捕诘,俾乡邻保任而后释之。
逾岁四月,复过此里,人曰:“孺子果以是冬死,而某亦暴死,其妻子、田宅、畜物皆为他人有矣。”叩以“吏曾呵诘乎?”则未也。
昔先王以道明民,犹恐顽者不喻,故“以乡八刑纠万民”,其不孝、不弟、不睦、不姻、不任、不恤者,则刑随之,而五家相保,有罪奇邪则相及,所以闭其涂,使民无由动于邪恶也。管子之法,则自乡师以至什伍之长,转相督察,而罪皆及于所司。盖周公所虑者,民俗之偷而已,至管子而又患吏情之遁焉,此可以观世变矣。
译文
戊戌年秋九月,我从塞上回京师,在石槽过夜。旅店的小男孩身体瘦弱可怜,穿着破布单衣,没有鞋袜穿,而店主人很凶狠地用鞭子抽打他,小孩儿哭得很凄惨。问左右邻居人家,他们说:“这是店主人的哥哥留下的孤儿。他们有一小块田地,牲口农具生活用品大体都具备,店主人怕这小孩儿长大了和他分家产
在方苞散文中,这篇是清通雅洁的代表性作品。文章记叙了一个孤儿悲惨的遭遇,读来催人泣下。
文章通过对“逆旅小子”不幸遭遇的描写,表现了作者对民生疾苦的一定关心和同情,对邻里的无关痛痒,不闻不问的态度的不满,对为民父母的官吏不给孤苦无告的人作主,视民命如草芥的官风的谴责,对康熙